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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年后得知首任房主被杀害藏尸屋内起诉卖家,法院判赔部分房款

男子龙某在女子安某处购买一套房屋后,得知房屋曾发生刑事案件,首任房主被杀害后裹尸反锁在厕所浴缸近20天才被发现……因安某拒绝协商,龙某将安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因对方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重大刑事恶性亡人案件导致自己支付高于同期同区位购房款21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安某向原告龙某返还购房款12万元,并驳回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男子花40余万元买房

多年后得知房屋内曾发生刑案

判决书显示,龙某购买的这套房屋位于新市街,建筑面积为122.32平方米。2017年9月,龙某与女子安某在巴中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42万元,房屋佣金、过户费、贷款(公积金)服务费加税费(个税、契税)由龙某共计支付2.5万元。购买此套房屋,龙某合计花费44.5万元。

判决书截图

2024年12月,龙某经邻居得知首任房主张某甲(音)当年被人杀害后,裹尸反锁在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厕所浴缸内近20天,因散发臭气才被邻居发现报警。同日,龙某找到中介溯源房产信息,安某以时间太久不知道发生过什么事情为由拒绝协商。之后龙某给当时收定金1万元的吴某(安某姐夫)打电话,确认了首任房主因凶杀在房屋多日后才被发现,并在电话中确认安某在购买房屋后知晓该事件。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龙某将安某诉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安某退还因其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重大刑事恶性亡人案件导致自己支付高于同期同区位购房款21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安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

卖方退还12万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安某辩称,对案涉房屋是否为“凶宅”始终不知情,不存在故意隐瞒行为。因1999年自己通过胞兄经办购买案涉房屋,购房时未被告知案涉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2017年出售案涉房屋时,自己委托姐夫吴某办理交易事宜,自己未直接参与与原告(龙某)的协商过程。2017年案涉房屋成交价42万元系双方在中介公司的介入下自愿协商的结果,龙某所举类比案例不具有参考性。龙某主张精神损失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人格权受侵害的情形,房屋买卖属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未能证明自己行为构成侵权,亦未提交医疗机构证明其因房屋历史产生严重精神损害。

巴州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参考当时房屋市场价值、房屋实际情况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12万元,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龙某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因该案的争议对象为房屋,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侵害权益的对象主体。同时,龙某的实际损失为案涉房屋因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产生的贬损价值,安某已进行部分房屋价值的返还,对龙某的损失进行了补偿,故其该项诉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安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某返还购房款12万元;驳回原告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2200元,由被告安某负担2700元。

(原题为《男子花40余万买房,多年后得知首任房主被杀害藏尸屋内,起诉卖家退还21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