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二次开庭在即,被害人母亲发声

原文标题:《" 女子家门口遇害案 " 一审二次开庭在即!被害人母亲:自己发言时凶手当庭冷笑,精神鉴定专家没参与鉴定就出庭作证》

大河报 · 豫视频记者 翟钰洁

2024 年 6 月 9 日,四川成都 27 岁女子王某雅在家门口遭持刀伤害致死。12 月 13 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被害女子王某雅母亲王女士处获悉,该案一审第二次开庭将于本月 16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11 月 20 日,一审开庭时间长达 10 小时。在当天庭审中,被告人梁某滢突然当庭拒绝其辩护人辩护,合议庭据相关规定休庭,延期审理。

王女士怀疑此举是在故意拖延时间。

被害人从猫眼拍下的凶手

专家出庭作证:综合考虑,被告人有精神分裂症

据新 · 黄河,该案起诉书显示,经鉴定,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案发当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11 月 24 日,王女士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视频称,一审庭审当天,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一位专家出庭作证。被害人代理律师臧梵清提问称,被告没有任何既往就诊病史,她哪一句话、哪一个行为具体体现了自知力缺失?专家答:这是综合考虑的结果。

臧律师追问,具体是综合哪几点?专家提及以下四点:1. 梁某滢大二便辍学了;2. 出门带刀;3. 在家经常与父母吵架;4. 租房子通过直接敲门,不通过中介或网络平台。

王女士还称,这位专家曾亲口承认,在给被告人做精神鉴定时,他并没有参与,是另外两个华西的医生做的,全程花费了两个多小时,他只是签了个字,就出庭作证了。

12 月 14 日,记者向王女士求证以上言论是否发生在庭审过程中,暂未获回复。据钱江晚报,王女士表示,她后来向警方申请二次鉴定但无济于事。

被告人当庭反驳:我没病,我是正当防卫

据旁听人员透露,专家认为,梁某滢不承认自己有病是一种自知力缺失的症状,正是精神障碍病情严重的表现。

王女士发布视频称,梁某滢在庭上一一驳斥了有精神障碍表现的论点:1. 辍学是因为 " 觉得在学校里面学不了什么东西 ";2. 敲门问租房是因为 " 楼上邻居有三个小孩特别吵闹,影响休息,希望找个新房住 "。3. 对于父母提及的 " 因目睹乌鲁木齐车祸而受刺激 ",她称自己只是 " 路过看到,并未目睹 "。

王女士还讲述了庭审时几个细节,她认为被告人精神没有问题,并且是预谋犯罪。

王女士说,一审庭审时,自己曾提到被告人除案发当天,也曾于 2023 年 12 月某日下午,敲过她家门。这时,被告人打断王女士的话,辩称 " 那不是她 "。

王女士认为,被告人能对两年前的事果断否认,为自己辩护,说明头脑非常清晰。出门带刀,更能证明其是预谋犯罪。此外,被害人代理律师提问女儿胆量相关问题时,王女士答称 " 一般 "。这时,被告人突然冷笑一声 " 还一般 ",这让王女士很气愤。

一审休庭后,王女士专门去了一趟女儿墓地,她称女儿的 " 新家 " 周围没有 " 恶邻 ",并表示相信中国法律,自己绝不会退缩。

律师解读:若证实专家未实质参与鉴定,其证言或无效

1. 鉴定人必须实质参与,否则证言无效

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刘鹏举律师认为,司法实务中,精神鉴定结论是具有专业性的科学证据,但并非 " 最终结论 ",其必须接受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检验。从程序上来讲,鉴定不参与则证言当然无效!这是一个程序底线的问题。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敏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王女士的说法属实、并能对此举证,那么相关证言的证明力将严重不足,甚至可能因违反鉴定程序而无效。王女士可以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华西医院出庭专家如果被证实未参与实际鉴定过程,不具备可以出庭的鉴定人资格。

付建称,在这个案子里,还要看该专家代表什么身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这里的 " 有专门知识的人 " 即专家辅助人,其出庭目的是协助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但如果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专家未实际参与鉴定工作,未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那么其不具备鉴定人的身份和资格,不能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

2. 事后鉴定可以定义犯罪时的责任能力,前提是围绕 " 行为时 "

付建律师认为,事后鉴定可以定义犯罪时的责任能力,但必须以鉴定其犯罪时的状态为核心。如果梁某滢当庭有清晰的自我认知,否认两年前敲门行为、并且主张带刀是正当防卫,被害人家属质疑鉴定意见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权利。

责任能力以 " 犯罪时 " 为判断节点,因此鉴定结果需要结合案发前后的行为表现,如作案动机、反侦查行为、证人证言、病历资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而非仅依赖事后单纯病理检查结果。

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刘鹏举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必须围绕 " 行为时 " 这一时间基点,鉴定结论必须科学论证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这是原则问题。

当庭上被告人表现与鉴定结论冲突时,法院应重点审查:作案过程是否显示出预谋性、隐蔽性?案发前后的行为逻辑是否连贯?鉴定结论是否排除了 " 伪装 " 的可能性?若矛盾无法排除,则应对其作案时是否具备相应的行为责任能力启动重新鉴定。另外,庭上清醒,不能推定作案时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