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入室抢婴案”买主夫妇被认定已过追诉时效不起诉,受害方将申诉
7月7日,山东泰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两份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山东入室抢婴案”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刘某强夫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二人不起诉。8日晚,受害人姜甲儒方代理律师、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圣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不服,将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
两份肥城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二人于2024年1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7月8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月17日被肥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肥城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不起诉人刘某强夫妇想抱养个男孩,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后曾某某与吕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共同预谋此事并安排吕某某寻找合适的男孩。吕某某通过袁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的姜某某家有两个孙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到姜某某家附近踩点。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携带撬棍、断线钳等工具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某某家中,曾某某、王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某夫妇,吕某某进入堂屋西卧室将被害人姜甲儒(男,2006年4月出生)从床上抱走后三人离开。次日,曾某某、吕某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姜甲儒卖给刘某某夫妇。刘某某夫妇给被害人姜甲儒取名刘恩正并落户于济宁市任城区。经鉴定,姜磊、乔守芬是刘恩正生物学父母亲。
2024年1月18日,刘某强夫妇被抓获归案。
肥城市检察院认为,二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二人不起诉。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肥城市法院提起自诉。
7月8日晚,受害人姜甲儒方代理律师、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圣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不服,将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他认为,刘某强夫妇有知道姜甲儒系被拐卖儿童的故意,而且还给姜甲儒上了假户口,存在明显逃避侦查的行为,应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三个月前(4月2日),历经近9个小时的庭审,“山东入室抢婴案”一审在泰安市中院庭审结束,未当庭宣判。庭审中,曾某某、袁某某不认罪;吕某某认罪、王某某对部分指控认罪。不过,吕某某、王某某对入室抢婴的细节,回答时明显回避。姜甲儒方及其代理律师还当庭提出,买主夫妇、女买主父亲,以及曾“报价”的被告人曾某某妻子,均构成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公诉机关表示,之后会根据证据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目前,该案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