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专题指导性案例,涉网络平台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典型场景
两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入选最高法专题指导性案例。
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批指导性案例共六件,涵括不正当竞争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等涉数据权益案件多发案由类型,涉及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最高法通报,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24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而且,由于数据具有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特征,涉数据类案件类型新、审理难度大,裁判结果备受社会关注。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两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例分别涉及APP经营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先享后付”功能服务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最高法表示,两个指导性案例针对网络平台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典型场景,聚焦处理个人信息“告知—同意”规则的具体应用,从正反两个方面进一步细化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的适用规则,合理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努力营造安全、规范、有序的个人信息数据流通使用环境。
一起案例显示,某科技公司运营英语学习网站及两款APP,2021年1月未获罗某同意,通过线下合作店收集其两个手机号并创建账号,还发送多条相关信息。同月20日,罗某登录该网站及APP时,被要求填写“职业”“学习目的”等用户画像信息及中英文名等个人信息,无“跳过”“拒绝”选项,不填写无法登录,且无收集信息的授权提示。
为此,罗某诉称某科技公司未告知收集政策、强制收集信息并超范围使用,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发送营销短信侵扰生活安宁侵害隐私权,请求提供清晰个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权、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2900元。某科技公司辩称收集信息是为自动化决策推送内容(属服务必需),且罗某主动填写即同意,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令某科技公司履行提供信息副本、停止处理并删除相关信息、书面赔礼道歉及赔偿2900元的义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收集用户画像信息非服务必需,某科技公司未获合法同意,行为侵权。
“该案例明确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考量因素,进而明确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构成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最高法表示,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网站或者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收集该信息时,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一起案例显示,黄某欢2021年3月发现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某信用公司”)未经其允许开通某信用账户,客服告知系其3 月7日开通重庆公共交通乘车码时使用“先享后付”功能所致。开通时需点击“同意协议并开通”,页面有蓝色字体提示查看相关协议,协议载明授权获取姓名、手机号等实名信息,及查询信用分用于风险评估,某信用公司可收集用户信用或风险相关信息。黄某欢后要求关闭账户并删除信息,账户被注销、信息被删除。
同年3月25日,黄某欢开通广东清远电子公交卡,相关协议与重庆乘车码协议内容大致相同,4月自行注销信用账户。10月,黄某欢以某信用公司误导、强迫、非必要开通信用服务为由,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某信用公司辩称收集信息为“先享后付” 服务必需且已尽告知义务。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驳回黄某欢诉求,认定某信用公司收集信息是“先享后付”合同必需,已履行告知义务,无误导强迫情形且符合最小必要原则,不构成侵权,判决已生效。
最高法在阐述裁判要点时表示,“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为提供“先享后付”服务,信用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用户有关信用信息,且对收集个人信息已尽到告知义务,用户主张该收集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