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3个月分手,男方要求返还16万彩礼、金银首饰等,法院判了
12 月 15 日,宁夏固原政法官方公众号公布一起高额彩礼典型案例。2024 年农历 11 月 23 日,原告杨某与被告沙某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曾殴打被告沙某致伤。2025 年农历 2 月 14 日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沙某于次日返回娘家生活,与原告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二被告彩礼 160000 元、见面礼 6000 元、水礼(认亲戚的人情钱)3000 元,向 3 个媒人支付谢媒钱 12900 元,并向被告沙某购买 45600 元的金银首饰(含重量 35g 的足金手镯 1 只,实售价 26530 元;重量 9.05g 的足金耳饰 1 对,实售价 6725 元;足金挂坠 1 个,实售价 2511 元;足金项链 1 条,实售价 9329 元;银耳饰 2 对,实售价分别为 182 元和 127 元;汉白玉情侣手串 1 对,实售价 22 元)、4700 元的 OPPO 牌手机 1 部及 3500 元的购买衣服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沙某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该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沙某未办理结婚手续,鉴于原告将彩礼实际交与二被告并由其支配,故对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向二被告给付的水礼、向被告沙某给付的见面礼数额较大且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应当认定属于彩礼范畴,由二被告及被告沙某分别予以返还。原告杨某主张被告沙某返还的金银首饰,因金银首饰价值较大且给付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应当作为彩礼由被告沙某予以返还,被告沙某收到原告给付的金银首饰后享有占有、使用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保管义务,但被告沙某对其辩称的除足金手镯以外的其他金银首饰(含足金耳饰 1 对、足金挂坠 1 个、足金项链 1 条、银耳饰 2 对、汉白玉情侣手串 1 对)均在原告家中的事实未提交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金银首饰的请求予以支持;如果被告沙某未能返还足金手镯以外的其他金银首饰,按照本案查明的事实,确定该部分金银首饰的价值为 19070 元。
因本案彩礼数额超过本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000 元)的 6 倍,属于高额彩礼范畴,且原告与被告沙某同居生活较短,同居生活期间原告殴打被告沙某致伤存在过错等事实,泾源县人民法院确定二被告按照 80% 比例向原告返还彩礼、水礼、见面礼,并支付不能返还金银首饰的折价款。原告向被告沙某购买赠送的手机、衣服应视为自愿赠与,在双方已经实际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沙某可不予返还;二被告并未直接收取原告给付的谢媒钱,且按照当地习俗二被告并非谢媒钱的收取主体,因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谢媒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其主张二被告返还的谢娘钱,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因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泾源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作出判决:一、由被告沙某、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彩礼 128000 元、水礼 2400 元,合计 130400 元;二、由被告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见面礼 4800 元、足金手镯 1 只、足金耳饰 1 对、足金挂坠 1 个、足金项链 1 条、银耳饰 2 对、汉白玉情侣手串 1 对,若无法返还足金耳饰 1 对、足金挂坠 1 个、足金项链 1 条、银耳饰 2 对、汉白玉情侣手串 1 对,则应支付相应折价款 19070 元的 80% 即 15256 元;三、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