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好友发淫秽信息违法”?治安法对“淫秽物品”到底什么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25 年 12 月的热搜词,可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法》)。继封存制度的热议之后,《治安法》第 80 条近期也成为舆论焦点," 朋友、情侣间私发不雅信息必受处罚 "" 警察可随意调取私人聊天记录 " 等误解在网络上蔓延。

这些误解并非偶然,核心在于小视频的标题党式解读、条文修订背景的刻意忽视,再叠加公众对执法边界的天然焦虑,最终形成认知偏差。

本文不只是对《治安法》第 80 条的解读,更希望厘清这些认知偏差的原因。当人们的注意力不再聚焦明星八卦,而是关心公共事务,这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这种对法律条文的追问、对执法边界的审视,恰恰是公民法治意识的觉醒。而正视这些认知偏差,不是为了苛责误读,而是为了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这种能力,正是我们进行公共讨论的基础。

第 80 条修订了什么?

第 80 条中 " 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 " 的表述并非新增条款,其核心内容与施行 20 年的原版一致。修订仅将 " 计算机信息网络 " 改为 " 信息网络 ",覆盖了微信、短视频等新型社交工具,同时将罚款上限从 3000 元提至 5000 元,新增涉未成年人从重处罚规定。

修订的背景是因为即时通讯普及后,淫秽信息通过社交工具传播增多,且易涉未成年人,在实践中还引发了 " 隔空猥亵 " 等新型危害,法律需通过修订来加强保护。

有人问:" 传播淫秽物品不是犯罪么?" 这里就要提到治安法与刑法的关系。《治安法》被称为 " 小刑法 ",二者以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核心分界标准,形成梯度治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的涉淫秽物品相关犯罪条文已经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淫秽物品传播媒介进行了更新,因此《治安法》也应当及时跟进。

这个解释也适用于有人问 " 治安法里规定的强迫他人吸毒,为什么不是犯罪 ",答案是《刑法》已有第 352 条规定了强迫他人吸毒罪,因此《治安法》才必须考虑到有的案件情节轻微不构罪但仍然要予以惩戒的情形,比如有的父母给孩子服用 " 聪明药 "(其实是精神类管制药物,属于毒品)提高学习能力,即便不构罪也要被行政处罚。

必须要介绍的背景信息是,近 20 年《刑法》出台了八个修正案,新增了 60-70 个罪名,而《治安法》自 2005 年以来就没有修订过,仅在 2012 年做过一个文字微调。此次大修新增了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未成年人保护、正当防卫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与《刑法》对齐。这也是为什么本栏目多次撰文呼吁公众关注《治安法》修订。因为,这部法才是与我们的具体生活密切相关,也和国家权力迎面相遇的关键法治接口。

回到《治安法》第 80 条,它与《刑法》第 363 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 364 条传播淫秽物品罪衔接。《治安法》和《刑法》区别违法和犯罪的关键,叫做 " 罪量 "。

传统的罪量主要体现为 " 数额 ",数额不够就不构成犯罪。盗窃罪里 1000-3000 元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罪量;在淫秽物品罪里,罪量逐渐变成了 " 视频或音频文件个数 "" 点击数 "" 浏览数 "" 转发数 "" 注册会员数 " 等。因此,若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比如牟利金额不足 5000 元,或传播数量未达司法解释规定的门槛,就按第 80 条处罚。再比如涉未成年人时,数量、金额、点击量等标准均减半。

至此,我们可以区分违法和犯罪。但疑问还没有完全解决,真正的问题是违法和不违法的边界又在哪里呢?有这么多人关注第 80 条,原因大概率不是 " 恋人之间互传私密照片 ",好些网友留言 " 我们根本没有恋人,所以才有这个问题 "。说得直白一些,拍黄片、卖黄片肯定属于违法犯罪,一定会被打击,那我只看行不行?我保存行不行?我发给朋友看行不行?

治安法对于 " 淫秽物品 " 的态度

《治安法》衔接了《刑法》对 " 淫秽物品 " 的定义,《刑法》第 367 条明确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且排除了具有艺术、科学价值的作品。

所以,有的朋友,你们在微信等社交媒体里分享的,到底是淫秽物品呢,还是有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作品呢?退一步说,即便是前者,《治安法》就一定要介入打击么?

我们需要考量情节。《治安法》真正要打击的,是牟利传播、批量扩散、强制发送、涉未成年的恶劣情节,要打击的是那些有社会危害性但又没有达到犯罪追诉条件的行为。如果 60 分及格线是构罪的话,那么第 80 条打击的就是 50-60 分的部分。

我们再来揣摩下立法者的心态:《刑法》和《治安法》为什么要打击这些涉黄违法犯罪?其出发点是,这可能毒害心灵、诱人犯罪、冒犯正人君子、不利于公序良俗。不过,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一个健康的成年人、一个对性抱有健康心态的人,接触到含有色情乃至淫秽内容的信息,他的评价可能是 " 这都什么玩意儿 ",他的反应可能是 " 捏着鼻子 ",这些内容不一定会败坏他的心灵。但强家长主义的《刑法》出于保护所有人的心态,出于道德和秩序的追求,可能会把标准定得更高一些。这就导致全体人民适用同样的标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也适用同样的标准。

在这类案件中,我们关注的是在思想自由和社会道德与秩序之间找到平衡,而不是一禁了之。对待涉性作品,更重要的是从外部进行作品分级。禁止某些色情作品对不想看到的人构成打扰,构成冒犯或者剥削,这才是更负责任的态度。但这是一条正确但几乎寸步难行的路,影视作品分级的建议已经提出来 30 年了,至今也没有什么动静。它就是 " 房间里的大象 ",一直存在却被集体回避。

如果说第 80 条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还有点启发的话,那就是家长需要及时做性教育以及互联网素质教育。经常有涉性犯罪孩子的家长懊恼地告诉我:" 孩子曾经问过我和性相关的问题,我觉得他还小,没跟他讲,还骂了他几句。" 在他们懵懂的时候,教他们恰当性知识、给他们正确爱情观的,不应该是社交媒体上的小视频和小黄文,而是监护人。法律会打击那些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但监护人一定要意识到性教育的重要性。

对扩张性执法权的担心

第 80 条的讨论,据说引发了不少人违法的焦虑:" 我发过色情表情包,我转过小黄文 …… 我是不是违法了?"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应当关注的是社会危害性,在私人领域的日常互动不应被随意认定违法。

但,人们在审视这个条款之后的焦虑说明什么呢?这说明,大家真正担心的是,当法律延伸至社会生活的细枝末节,将大量无显著社会危害的轻微失范行为纳入违法时,会赋予执法机关尤其是警察权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才是《治安法》第 80 条讨论中隐隐的不安。

我国传统治理模式中存在着重刑主义倾向,这催生了现代对于高压威慑和密织法网的路径依赖。这些问题都在人们对于治安法的讨论中得以充分呈现,尤其是涉及 " 黄赌毒 " 的条款,它既有道德入法的需求,又是弘扬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但在扩张性的执法权之下,极易产生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等乱象,法律就会从权利的保障者异化为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才是法律人警惕之处。

最近有人问," 你们法学老师怎么老帮着坏人着想?" 因为在公法领域,最重要的命题就是对权力的限制。这就像看病找了西医,西医只会开刀,他也不会开中药。同理可证,你让公法学者为政府扩权,他也不太擅长。

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没有尽善尽美,只有尽力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同时又不能以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为代价。本栏目对于《治安法》的讨论仍在继续,对所有的不同意见都保持开放的心态—— " 即便不是问题的提出者,也有权做出评判;讨论不是行动的绊脚石,而是明智行动必不可少的步骤。"

" 法治理想国 " 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