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每年买不超过1万元进口商品免税

海南自贸港再迎重磅利好政策,惠及当地居民。
2 月 5 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 " 零关税 " 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每年 1 万元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财政部关税司解读称,上述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降低海南岛内居民生活成本,满足群众多元化购物需求,让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成果更多惠及岛内居民。
根据上述《通知》,要想享受上述免税优惠,需要满足三大条件。首先,你必须是岛内居民,即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外地游客并不在该优惠政策范围内。
其次,岛内居民必须在具有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 " 零关税 " 政策资格的免税商店购买进境商品,并现场提货。且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 1 万元人民币,但不限次数。
最后,享受免税的进境商品必须是上述《通知》所列的正面清单范围内商品。根据该清单,一共涉及 202 项商品,比如婴儿奶粉、牛肉、牙膏、鱼、笔、厨具、新鲜水果等。
为了避免一些人借上述免税优惠政策倒卖、代购、走私 " 零关税 " 进境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此次《通知》也强化监管。
比如,《通知》明确,岛内居民购买的 " 零关税 " 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违反本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 " 零关税 " 进境商品的个人,三年内不得购买 " 零关税 " 进境商品。
《通知》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切实承担防控 " 零关税 " 进境商品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对部分商品采取限制购买数量等措施,通过信息化、溯源管理等手段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风险整体可控,政策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