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古城区市监局通报:商家在旅游平台雇人刷单获虚假好评
11月24日,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2025年第三批涉旅典型案例。澎湃新闻留意到,此次通报的10起涉旅典型案例中有6起为虚假宣传,酒店、客栈等商家在去哪儿网、携程等第三方网络平台雇佣他人刷单并取得虚假好评。
10起涉旅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古城区金镶钰酒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6月,古城区金镶钰酒店为获取不正当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在去哪儿网、携程等第三方网络平台雇佣他人刷单并取得虚假好评,对其酒店房间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古城区三家院客栈不正当竞争案
2025年6月,根据古城区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古城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发现古城区三家院客栈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住宿服务过程中,雇佣他人刷单并取得虚假好评,对其酒店房间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丽江博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9月,根据消费者举报信息,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线索核查发现丽江博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启直播销售客房的过程中,使用“丽江铂尔曼度假酒店是五星级酒店”的用语进行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古城区滴水丹屏客栈虚假宣传案
2025年10月,古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经线索核查发现古城区滴水丹屏客栈为提高第三方网络平台上的交易量及排名,雇佣他人刷单并取得虚假好评,对其酒店房间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古城区御臻堂土特产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8月,根据消费者投诉信息,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发现古城区御臻堂土特产店在销售风干肉制品的过程中,明知自己销售的肉制品为“风干肉”(猪肉),仍然以口头宣传形式告知消费者为“牛肉干”,吸引消费者购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古城区福彦饭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8月,根据消费者投诉信息,古城区市场监管局经核查发现古城区福彦饭店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向消费者告知所售的“牛肉卷”实际为鸭肉的情况,且在菜单上标注为“牛肉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古城区果涛酱菜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8月,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监督抽检发现古城区果涛酱菜坊经营的“腊排骨”,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0元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古城区六号房酒吧服务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5年7月,古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古城区六号房酒吧服务店接待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古城区京福记烤鸭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5年8月,古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古城区京福记烤鸭店在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丽江释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8月,古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丽江释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报称,下一步,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文明、有序、安全、便捷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