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辛圆
据央视新闻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执法标准,强化规范公正执法。新规共17条,重点明确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与扣除范围,为基层执法提供清晰依据。《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法》遵循“禁止不法获益”理念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础上,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当事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予以扣除,并具体规定了扣除范围与举证责任,提升执法可操作性。
此外,《办法》还对不予行政处罚是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时如何处理等疑难问题作出规定,并结合不同违法行为的特点,对多收或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以及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专门规定。
例如,关于已退赔款项,《办法》第十一条遵循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明确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不予没收,目的是鼓励当事人主动退赔,从而降低相关主体的维权成本,有效解决事后退赔难的问题。
针对立法中的差异化安排,《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中,部分条款对没收违法所得作出规定,部分条款未作出规定的,对未作出规定的条款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一般视为违法所得无需单独计算。”

另外,关于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以及仅部分违法所得能够确定的情况,《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法查清或者无法计算的部分,可以不再单独计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兼顾过罚相当原则与执法效率。
《办法》第八条明确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违法所得的计算,按照本《办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执行。
《办法》第九条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对于《办法》制定的背景,市场监管总局解读称,目前,市场监管领域关于违法所得认定的部门规章仅有原工商总局2008年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行政处罚法实施后,部分领域处罚案件适用该规章,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扣除相应支出;部分领域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将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影响了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市场监管总局同时指出,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涉及法律法规多、案情复杂多样、社会危害程度差异大,一律按照全部收入没收违法所得,极易造成过罚不当,对主观过错轻、社会危害程度小的企业有失公平。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制定《办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的认定作出统一规定,有利于精准落实过罚相当原则,提升市场监管执法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