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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杜绝“占坑”:两高动真碰硬,保障辩护权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批复》,要求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人的选择权。《批复》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这一批复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被认为是两高依法杜绝饱受诟病的“占坑式辩护”。

所谓“占坑式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由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指定辩护律师(一般指法律援助律师)来“提前介入”,导致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无法介入案件,这是以“指定”辩护人的名义阻止委托辩护人。

在这个情况下,辩护人很难坚持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原本应当具备一定对抗性的诉讼活动,最终可能异化为“配合式诉讼”。“占坑式辩护”既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愿,也影响到当事人的受辩护权,还挤压了正常的辩护空间,影响到律师的正当执业。

这一次,两高在批复中明确表态:一、受亲属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会见在押的当事人;二、在押的当事人接受亲属委托辩护人的,法援律师即终止服务。这是把选择辩护人的权利,真正交还给当事人,杜绝个别办案机关越俎代庖。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受辩护权是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刑事辩护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措施,是实现个案正义的程序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充分保障当事人接受辩护的权利,国家还设计了法律援助辩护制度,但这一兜底性、补充性的规定,在一些地方被念歪了经。个别地方的办案机关担心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在未来的诉讼过程中“动真格”、从严推敲证据、依法质疑办案程序,就选择让法援律师“占坑”,阻挠当事人委托真正代表其权益的律师,结果法律援助制度变了味道。

事实上,在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如果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很难具备主动委托辩护律师的条件,往往是先由家属委托,首次会见后再由当事人确认。而如果不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护人选择权,那么在一些个案中,可能就会由法援律师“鸠占鹊巢”,未必能真正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我们看到,“占坑式辩护”问题由来已久,积弊较深,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手治理这个老大难问题,拿出了动真碰硬的魄力、司法为民的担当,敢于啃硬骨头。两高的批复明确了当事人有选择辩护人的权利,有拒绝“指定”辩护人的权利,以雷霆手段排除对行使辩护权的妨害,以“人民至上”的公心对司法领域的顽瘴痼疾说不,以制度的刚性守护公民的程序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