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虐猫”责任尽早落实于法律,而不是由舆情决定
最近,《桂林市2025年度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进入考察人选名单》中考生苏某某,曾因虐猫被华中农业大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事,引发热议。对此,招聘单位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关注到此事,目前处于政审考察阶段,“会根据事业单位录用考察程序去处理,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则不予录用。”
该不该招录曾经的“虐猫者”?网友们的意见分歧很大。有人认为,虐待动物说明当事人心理阴暗、有暴力倾向,不宜进入事业单位。但也有人认为,如果该考生已经彻底改过自新,那么就不应该影响招录,而且这违背“一事不两罚”的法治原则。随着讨论的热度升级,话题一度升级为“到底是猫重要,还是人重要”,形成两派人群相互攻击、站队撕裂。
这些年来,每每涉及动物保护、治理的话题,就很容易“引爆”舆论场的情绪。人们看到的往往是争论各方水火不容,且各自活在自己的信息茧房当中,不愿意倾听、不愿了解自己不认同的想法。
其实,类似的事件已经发生了不少。比如,去年,兰州大学核科学与技术学院在研究生调剂录取中,没录取网传虐猫的徐某某,之前就有人向学校反映,该名学生曾在学校宿舍录视频虐杀小猫,还加入过一个以虐猫为乐的网络团伙。有人将之解读为,学校正常行使“教育自主权”,也有人认为是学校屈从于舆论的压力。
“法者,所以定分止争”。但是,虐猫虐狗目前却没有“法”,这正是很多案件难以定分止争的根本原因所在,问题屡屡被舆论推向风口浪尖,让职能部门、当事单位左右为难。事实上,中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禁止虐待猫狗(有时会“借用”损害公私财物、传播暴力内容、寻衅滋事等法条来执法)。对于虐待猫狗的当事人的惩罚,也较为依赖于舆论对个案的谴责力度,而惩罚尺度的大小往往也取决于社会舆论的声量。
虐猫虐狗,到底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校纪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各是如何?希望早日出台法律予以明确。在当事人承担前述法律责任之后,是否进一步施加考公、考编、入职国企、考研等限制性措施,也应该予以明确,这是涉及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严肃问题,希望尽早由法律定出规则:让责任明晰,让案件的处理有稳定预期,而不是由口水、流量来左右。如果规则不明确,法律责任不清晰,那么,讨论就很容易异化为情绪化的对立和站队,甚至一些人还会将这类话题当成赚取流量、制造热度的工具。
对于“反对虐待动物”,社会的共识也是非常清楚的:这不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行为,虐待动物者应该受到惩戒。希望尽早在法律层面上建章立制,回应民间的关切,让责任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舆情的分贝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