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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3.43亿!长期在西藏工作,正部级吴英杰被判死缓

7 月 16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原主任吴英杰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将追缴在案的吴英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 年 6 月至 2021 年 2 月,被告人吴英杰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主席,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3.43 亿余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吴英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吴英杰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犯罪经查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4 年 6 月 16 日消息,吴英杰被查;2024 年 12 月 10 日消息,吴英杰被双开。

经查,吴英杰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贯彻落实党中央新时代治藏方略不力,大肆插手工程项目,徇私谋利,严重影响西藏高质量发展,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助长贪腐问题滋长,破坏政治生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组织意识淡漠,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属谋求特殊待遇;违规干预执纪执法;家风不正,对家属失管失教;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吴英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吴英杰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吴英杰,男,汉族,1956 年 12 月生,山东昌邑人,1987 年 5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 年 10 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他曾长期在西藏工作,历任: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厅长,西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席,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务副书记,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等职。

2021 年 10 月,他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23 年 3 月任十四届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