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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4245万获刑13年,司法部原副部长刘志强被从轻处罚

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

2025年7月22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受贿案,对被告人刘志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刘志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4年4月,被告人刘志强利用担任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国家禁毒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业务推广、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45万余元。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简历显示,刘志强出生于1963年7月,山东鄄城人,研究生学历,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刘志强1984年毕业于国际政治学院英语系英语专业,后进入公安部工作长达28年。期间,历任公安部外事局干部、公安部外事局欧洲处副处长、国际联络处处长、外事局副局长和局长等职务,2005年10月起担任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

2012年6月,刘志强外调青海省,先后任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等职。2016年1月,刘志强奉调回京,出任司法部副部长,直至2023年6月到龄退休。2024年4月30日,刘志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半年后,他被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曾通报,刘志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及消费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财物;公器私用,将手中的公权力作为谋私敛财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业务推广、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5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刘志强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5月9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志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志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