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机场第二高速项目致5死,调查报告公布

12 月 30 日,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福州长乐机场第二高速公路 A1 合同段 "7 · 17" 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7 月 17 日 6 时 32 分许,福州市长乐区猴屿乡福州机场第二高速 A1 合同段闽安特大桥 4# 索塔爬模导轨顶升作业时,发生爬模局部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5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93 万元。

4# 索塔江心侧一面爬模架坍塌坠落。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操作爬模导轨爬升、未按规定在爬模导轨爬升期间挂设防坠设施、爬模锚靴材质不符合设计要求且进场验收不规范、爬模系统结构设计与施工方案存在缺陷、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企业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及政府监管部门监督不够到位等综合因素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事故调查报告,2025 年 7 月 16 日 17 时 30 分,闽安特大桥 4# 索塔已完成第 31 节段混凝土浇筑(承台以上高度 181.8m)和第 32 节段钢筋绑扎。

2025 年 7 月 17 日 5 时 30 分,四川国基发公司 4# 索塔作业班组 14 人分两批乘坐直梯到 4# 索塔内开展施工作业,其中钢筋工 6 名、焊工 2 名、模板工 2 名、起重指挥 1 名、爬模导轨顶升作业人员 3 名(黄某荣、赵某国、李某雁),各工种人员分布在四面爬模架的不同层面。在中交武港院公司液压爬模专业操作人员唐某阳、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均未到达现场情况下,黄某荣、赵某国、李某雁擅自开展爬模导轨顶升作业。

现场监控显示,从 5 时 38 分开始,受黄某荣等三人在爬模架内进行导轨顶升作业的影响,4# 索塔爬架上游侧、江心侧与塔壁之间的间距先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6 时 32 分,模板工蒲某刚从爬模架顶层的下游侧踏入江心侧时,江心侧爬模架突然坠落。黄某荣、赵某国、李某雁及正在爬架顶层作业的刘某强、蒲某刚共 5 人随同爬模架一同坠落。事故造成 1 人当场死亡,4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有 5 项,分别为:爬模锚靴材质不符合设计要求且进场验收不规范;施工人员违规顶升爬模导轨;施工现场违规上下作业;爬模未按规定悬挂保险绳,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爬模系统结构设计安全储备不足。

四川国基发公司班组工人黄某荣、赵某国、李某雁违反操作规程,在爬模专业操作人员唐某阳和项目部现场施工负责人未到场情况下,擅自开展导轨顶升作业,导致发生事故,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中交武港院公司派驻福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 A1 合同段 4# 索塔爬模专业操作人员唐某阳在 7 月 16 日 4# 索塔导轨顶升期间擅自脱岗;在 7 月 17 日全程未在 4# 索塔履职,默许黄某荣、赵某国、李某雁在无爬模专业操作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在场指导监督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导轨顶升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国基发公司派驻至 A1 合同段班组长李某不遵守标准作业流程,未按索塔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明知 7 月 16 日、17 日唐某阳脱岗且现场无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在场,未及时阻止,默许黄某荣、赵某国、李某雁擅自顶升导轨,对违章行为制止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中交武港院公司、中交二航局二公司、四川国基发公司共计 16 名责任人员,移交其所属企业依纪依规给予处理;属地监管部门及涉事市属国企 14 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福州市纪委监委进一步调查处理。

中交武港院公司、中交二航局二公司、四川国基发公司、路信监理公司,以及上述四家公司事故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中国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