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一男子带12岁女孩开房被家长踢打,已被警方控制,律师:涉嫌强奸或猥亵
近日,网传四川眉山一名男子带 12 岁女孩开房,被女孩家长发现。相关聊天记录显示,该男子每天给 12 元让女孩和他一起去开房,视频中女孩家人踢打一名男子,称:" 我的女儿才 12 岁,他带着我女儿去开房。"
7 月 1 日,据封 · 面新闻报道:记者从眉山市彭山区公安分局获悉,经调查,当事人阚某某(男,38 岁,眉山市东坡区人,无业),于 6 月 27 日通过视频平台认识曾某某(女,12 岁,眉山市彭山区人),进而加其微信聊天。6 月 28 日,两人相约在彭山区滨江大道一段附近见面。当日 21 时,阚某某与曾某某在街边刚一见面,即被跟随观察的曾某某父母踢打。阚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该警情正在依法调查中。
目前未发现阚某某有网传 " 涉事男子好像是武术教练,借着教学的名义骗人 "" 受害者不止一个,已有 3 名女孩确认受害 " 的情况。

△女生家长踢打男子。视频截图
阚某的行为涉嫌何种违法犯罪?酒店、宾馆如未履行实名登记将承担什么责任?国家 " 双千计划 " 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进行了法律解读。
一、阚某约未成年人开房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
1. 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但不包括性交行为。此罪行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性别。若阚某与 12 岁女孩开房时存在性接触或性意图,即使未实际发生猥亵行为或者性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预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若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2. 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需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阚某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 " 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活动 ",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二、酒店宾馆未履行实名登记义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工作人员对住宿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实名登记按照 " 四实 " 与 " 五必须 " 要求。 四实:实名(旅客与登记人一致)、实数(一人一证)、实时(立即上传信息)、实情(如实登记)。 五必须:① 查验未成年人身份并登记信息;②询问监护人联系方式并记录;③询问同住人员关系并记录;④报告可疑情况并联系监护人;⑤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 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若酒店未履行实名登记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相关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作为经营场所,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