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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怀集客运车起火致6死事故调查报告:乘客携带电池短路引燃其所带汽油

近日,广东肇庆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肇庆怀集“2·12”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称,今年2 月 12 日,肇庆市怀集县洽水镇县道发生一起农村客运车辆失火事故,共造成 6 人死亡、15 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乘客罗某初携带塑料瓶装汽油、导线和铅酸蓄电池上车,该电池正负极意外短接,产生高温电弧,引燃了周边可燃物和携带的塑料瓶装汽油,蔓延至整个车厢成灾。

据《调查报告》介绍,今年2 月 12 日 8 时 50 分,驾驶员李某胜驾驶粤H14052号牌中型客车从怀集县洽水镇新岗林场往凤岗镇客运站行驶,9时37分许,该车行驶至813县道洽水镇东园村路段时,车厢行李突然起火蔓延车厢。驾驶员李某胜立即停车,打开车门疏散乘客。经公安、消防部门到场救援,现场明火于10 时3分被扑灭。

该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15人受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789.5 万元。经查验,司机李某胜排除毒驾、酒驾。

《调查报告》指出,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怀集县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落实春运安全工作要求。如安全生产制度制定不完善,车辆视频监控操作规程不完善,未细化制定具体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安全检查制度及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管控制度,对检查危险物品、管控超员载客无具体操作规程和指引。

此外,怀集县交通运输公司还存在安全风险管控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培训教育敷衍了事、应急救援演练流于形式等问题。

据《调查报告》,怀集交通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某田和怀集交通运输公司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李某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驾驶员李某胜负责涉事车辆驾驶任务及行驶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事故客运车辆乘客罗某初违规携带危险品乘车,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调查组建议,由怀集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怀集交通运输公司安全部部长凌某、怀集交通运输公司车队长卢某东以及怀集交通运输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调查组还表示,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