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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买主大额钱款可疑仍多次交易,一金店老板配合电诈人员转移赃款获刑

金店老板明知大额购买金饰的买主可疑,却为牟利继续与犯罪分子做生意;三名被告人准备多张银行卡接收电诈分子的资金,通过网络平台和虚拟货币帮对方转移资金 …… 这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应如何处置?

8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发布了 6 个相关典型案例。《解释》自 8 月 26 日起施行。

8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萌 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2020 年至 2024 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3.02 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 22.09 万件,有效震慑和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进了反洗钱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的变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适用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本次发布的《解释》共 12 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严密刑事法网。《解释》针对实践中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甚至隐形变异的形势,明确刑法第 312 条规定的犯罪方法包括 " 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 ",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各种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让犯罪分子无处遁逃。

二是严格认定 " 明知 "。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 " 明知是犯罪所得 " 为前提。《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司法机关在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 " 明知是犯罪所得 ",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三是明确入罪标准。《解释》在入罪方面继续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是服务我国反洗钱工作大局,依法惩治洗钱类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统筹做好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行刑衔接的重要举措。《解释》规定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打击犯罪。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四是优化加重处罚标准。《解释》对 " 情节严重 " 的认定即加重处罚标准作了进一步优化,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规定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可以适用加重处罚幅度量刑,这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弥补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五是增加从宽处罚情形。在第四条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一项 " 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努力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争取获得从轻处罚。

此外," 两高 " 还发布了 6 个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两个案例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

案例一中,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通过 OKEX 等网络交易平台将他人犯罪所得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再以虚拟货币形式实现资金快速转移,帮助犯罪分子转移大量资金,并逃避公安机关追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方面介绍,针对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解释》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 " 其他方法 ",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对于司法实践中越来越专业、隐蔽的资金转移行为,司法机关要透过资金流转的表象,准确识别各类迷惑性强的犯罪手段,精准打击犯罪。

案例二中,被告人詹某某系广东省饶平县鑫某福珠宝店店主,店员向其汇报有人大额购买黄金首饰的行为明显异常,可疑人员报一个购金总金额,由店员确定购买黄金首饰的数量,对款式在所不问,付款时一边与他人手机交流,一边按对方指示换用多张银行卡分散刷卡支付。但是,詹某某出于牟利目的,指使店员继续向可疑人员出售黄金首饰。其还与可疑人员建立手机联系,并在 2022 年 2 月被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他人购金款涉诈后仍继续交易。2022 年 3 月至 4 月,詹某某配合可疑人员完成交易,收到购金款共计 600 余万元,已查明均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涉及 91 名诈骗被害人。至本案二审判决时,扣押在案的赃款及黄金首饰折合人民币 500 余万元,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得以挽回。

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大额黄金交易方式转移犯罪所得,仍配合交易,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根据其犯罪行为及积极协助追赃挽损等情节,认定被告人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詹某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方面介绍,《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属于 " 特定非金融机构 ",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上报等义务。对此,司法工作人员要根据交易异常性、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依法惩治利用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