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请求返还,法院判决:自主打赏不予支持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打赏主播后要求平台返还 20000 元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法院认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的打赏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涉案网络服务合同不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被告某公司为涉案直播平台的运营方,原告刘某是平台注册用户。刘某主张,平台主播在直播中进行 " 诱导 ",导致自己在 " 不明真相 " 的情况下多次打赏共计 20000 元,该行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侵害了合法权益。
刘某认为,被告公司监管不力,没有有效制止平台主播的 " 诱导 " 行为,且直播软件存在首次充值等奖励机制,导致他遭受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 20000 元打赏款项。
被告公司辩称,双方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未举证证明受到诱导。原告每一次充值均系独立消费,未超出正常范围,且涉案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情形。
经法院查明,原告使用的账号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0 日期间累计充值 279 次,每次充值金额从 1 元至 889 元不等,累计充值总额为 13932 元。
原告主张,平台主播表示送礼可加微信,却提供了虚假微信号,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原告还认为,平台设置充值等级越高,提供越多进场特效和专属礼物的机制,诱导充值。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平台在直播主界面提示用户 " 谨慎判断诱导打赏、私下交易 ";支付界面上方显示 " 倡导量入为出,理性消费 ";充值后会弹出 " 今日消费远超日常消费 " 的提示框,并提供消费限额提醒设置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平台注册、登录、使用账号,与被告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法院指出,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平台注册账号并充值,通过打赏获取精神利益,意思表示真实且明确。网络直播用户自行打赏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观看直播或是否对主播进行打赏。
原告在充值后,被告提供了相应的直播表演、等级特效等服务,并在充值过程中多次提醒用户理性消费,尽到了合同履行义务和告知提示义务,不存在原告主张的诱导充值行为。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
。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原告刘某负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