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遭遇车祸,女子要求赔偿“奶粉钱”,法院:支持赔偿6个月相应费用
刚生了宝宝
却不幸出了交通事故
因治疗导致无法进行正常哺乳
宝妈起诉侵权人时
能否要求赔偿 " 奶粉钱 "?
法院是否支持?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案件简介
2024 年 2 月某日下午,被告钟某驾驶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行驶至瑞金市某村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前方行人王某某(哺乳期妇女),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
原告王某某受伤后被送入瑞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身体多处损伤。王某某住院伤愈出院后,与钟某、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包括奶粉钱在内)无法达成协议,遂诉至瑞金法院。
对于王某某提出赔偿奶粉钱的问题,保险公司提出该费用并非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也不属于法定损失赔偿范围,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
瑞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处于哺乳期,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导致无法进行正常哺乳,原告由此购置奶粉替代系合理、必要的支出,是本次交通事故对哺乳期的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原告的伤情、治疗、医嘱、哺乳的时间及女性哺乳期的生理特点等,认定原告无法正常哺乳的期限以 6 个月为宜,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相应的 " 奶粉钱 "。
法律链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