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男子猥亵7岁女童案”二审未当庭宣判,被告人曾因强奸、抢劫入狱
受到社会关注的河南郑州“ 60 岁男子在小区公共场所猥亵 7 岁女童案”,于 2 月 2 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扬子晚报 / 紫牛新闻记者从受害女童母亲尚女士处获悉,法院未当庭宣判。此前被告人殷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当地检察院提起抗诉。
尚女士向记者回忆,案发当天女儿在楼下玩完后回家告诉了她此事,“她说有人抠她屁股把她弄疼了,我听后立即报警。”报警后,和尚女士同小区的 60 岁男子殷某被警方刑拘。“我们家和他仅仅是邻居,之前也带孩子和他家孩子一起玩过,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5 年 2 月 4 日下午,被告人殷某带 2 岁的孙子在小区大门口玩时,遇到被害人王某(女,7 岁)和其弟弟(2 岁)。殷某让王某带着弟弟一起到小区 3 号楼前小花园玩耍,后殷某让王某站到其面前,用手抠摸王某下体,对王某进行猥亵,王某喊叫拒绝后,殷某将手抽出。王某随即回家向其母亲讲述被猥亵的经过后,王某某母亲报警。

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殷某对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辩解其没有抠被害人下体。殷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短,建议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殷某在侦查阶段两次供述用手抠被害人下体,在庭审中又否认,其前后供述不一,明显避重就轻;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殷某实施了抠摸被害人下体的猥亵行为。一审法院表示,殷某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殷某猥亵不满 12 周岁的儿童,依法从严惩处;殷某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从严惩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从重处罚。最终一审法院因被告人殷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披露殷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 2012 年 12 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 年 2 月刑满释放。
一审判决后,当地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提起抗诉。2026 年 2 月 2 日,该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尚女士的代理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记者,控辩双方就一审量刑是否正确展开辩论,他认为一审量刑较轻,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尚女士在接受扬子晚报 / 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殷某在法庭上称知道错了,“其他方面并未有过多表述。”
尚女士称,此事对年仅 7 岁的女儿影响很大,“她以前的性格开朗又外向,现在变得有些封闭自己,不再愿意出去找孩子玩。在学校也不愿意接触异性同学,对他们充满了警惕。晚上睡觉也经常会做噩梦,惊醒之后会一直哭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