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吸毒后,驾车撞人致4死,最高法披露:严某聪,罪行极其严重,核准死刑

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包含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 次吸毒后驾车撞人致 4 死

严某聪被判死刑

一、基本案情:2021 年 8 月 21 日晚,被告人严某聪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于 22 日 1 时许、4 时许、7 时许分三次吸食。22 日 9 时许,严某聪驾驶汽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 S280 线某路段时,撞击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致杨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为逃避法律追究,严某聪驾车加速逃离,在距上述现场约 950 米处,又连续冲撞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梅、吴某、梁某和驾驶汽车的冯某,速度高达 99 公里 / 小时,致杨某梅颅脑损伤死亡、吴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颈脊髓离断死亡,并致多车毁损,其中冯某所驾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 180570 元。严某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严某聪尿液呈毒品阳性反应。

另查明,2021 年 8 月 23 日,被告人严某聪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严某聪供述其有吸毒史,案发当日 1 时至 7 时许其三次吸食毒品,每次吸毒后都会迷迷糊糊,产生怕死以及被人追杀、家人跳楼的幻觉,吸毒后驾车想听大声音乐,想开快车逃跑。

二、裁判结果: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作出(2021)粤 09 刑初 7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严某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判项略)。

宣判后,严某聪以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等为由,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作出(2022)粤刑终 103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被告人严某聪死刑。

三、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人严某聪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否对严某聪适用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严某聪有吸毒史,在驾车肇事前短时间内吸毒 3 次,自供每次吸毒后都会迷迷糊糊,产生严重幻觉;其明知吸毒后不良反应严重,会影响安全驾驶,却仍然驾车上路,在意识到撞到一位骑摩托车的人后,因害怕吸毒被抓,加速驾车逃离现场,其后又连续冲撞多车。综合上述事实,应当依法认定严某聪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被告人严某聪明知自己吸毒后已产生严重幻觉,仍漠视公共安全,于交通高峰时段在车流量较大的省道上高速行驶,特别是在第一次撞击造成事故后未停车抢救伤者,反而继续驾车超速逃跑,不到一公里又连续冲撞多车,进一步扩大危害结果,直至所驾车辆受损无法行驶才停止犯罪,共造成 4 名无辜群众死亡、多车毁损,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对严某聪从严惩处,依法适用死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