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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明确经纪机构入市和风险隔离要求

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起草了《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指出,近年来,货币经纪公司等经纪机构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影响逐步增强。2024年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银行间本币交易额达433万亿元,范围上涵盖债券回购、同业拆借、现券交易、利率衍生品等品种,在全市场总成交额中占比 20%。经纪机构已成为联系各类市场参与机构的枢纽,对二级市场信息汇聚和定价、交易效率和市场流动性有着重要影响。同时,银行间市场缺乏对经纪业务进行专门规范的制度文件,需加强对经纪业务的功能和行为监管。

《办法》共 26 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经纪机构类型和执业范围。

《管理办法》所称经纪机构包括货币经纪公司以及其他提供经纪服务的金融机构,对证券公司等机构开展经纪业务,参照货币经纪公司进行同等管理。经纪机构可为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衍生品等交易提供服务,但不得参与债券一级发行和柜台债券业务。

(二) 明确经纪机构入市和风险隔离要求。

经纪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展业,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证券公司等非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机构,需设立独立的经纪业务部门,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要严格隔离。

同时,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相关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三)强化对客户的资质管理要求。

明确经纪机构服务对象为已进入银行间市场的合格金融机构投资者,经纪机构与委托机构双方需签署服务协议,经纪机构不得为未签署服务协议以及未签署相关主协议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四)强化信息披露和通讯工具使用要求。

经纪机构要实时、完整、准确对外公开披露最优经纪报价和成交信息,除向基础设施机构报送成交信息外,增加需实时报送客户委托报价的要求,以提升撮合成交过程的信息透明度。经纪相关通讯工具应与个人通讯工具等严格隔离。录音、通讯记录应全程、完整留痕,并至少保存5年以上。

(五)明确禁止性行为。《管理办法》以强化撮合规范性、报价真实性、营销适当性、信息披露规范性为重点,列举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包括严厉禁止经纪机构自持头寸参与交易、为不符合条件客户提供服务、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不当收益和帮助委托人规避监管等。

(六)完善监管要求和罚则。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若存在违规行为,可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等方式处罚;达到有关立案标准的,移送证券监管部门实施查处;涉嫌严重违法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一线监测,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