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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 | 假外交官房文军,该担何责?

造假组织、造假身份、造假“军服”的行为,该担何责?

近日,一声称拥有多个“联合国外交官”头衔、名叫房文军的男子频频公开现身商业活动,引发舆论关注。多位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房文军的行为或触犯多项罪名,但最终定性仍需结合具体行为、手段及后果综合判断。

今年8月初,澎湃新闻独家报道了冒充中国科学院院士的阮少平、冒充国务院参事的余鹏翔招摇撞骗的事实。目前,两人均已落网。相比于假院士阮少平、假参事余鹏翔,房文军的造假范围更广,涉及造假组织、造假身份、造假“军服”等等。

经澎湃新闻多方查证,房文军对外声称拥有的“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中心(UNIPC)高级专员”“联合国国际维和基金(UNIDPDF)主席”“联合国特区经济发展委员会荣誉主席”“联合国国际人权理事会大使外交官”等身份均系伪造。

房文军

是否构罪?

拥有“联合国外交官”等多个头衔的房文军,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澎湃新闻注意到,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

“构成招摇撞骗罪需要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二是具有利用该冒充的身份“行骗”的事实。”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肖怡解释说,何为“冒充”?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假冒充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冒充”行为,还应该有“行骗”行为,即行为人虚构身份开展企图以此获取不法利益的社会活动。

她表示,从报道中可以看到房文军通过冒充多个头衔到处参加社会活动,但目前尚无法掌握其图何“不法利益”,“该行为酷似招摇撞骗罪,但仔细揣摩这些头衔时,会发现很多表述都比较虚,有擦边嫌疑。”肖怡发现,这些头衔都尽量避免出现国内机关、机构的名称和可以实见的身份名称,目的就是让身份更不容易被揭露。

她进一步解释,根据我国刑法对招摇撞骗罪的规定,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是指在我国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就导致房文军‘冒充’的对象很可能不符合招摇撞骗罪对‘冒充对象’的规定”。

肖怡认为,招摇撞骗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如果不能认定“冒充”的身份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就不能认定其构罪,“当然可以进一步查清其究竟还冒充了哪些身份,是否有可能构罪”。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刑辩学院院长蒋为杰亦有同感。“根据目前披露的行为,乍看似乎像是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或者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但细究不是,因为主体身份不符合。”蒋为杰表示,2021年12月,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9条、第372条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人”:一、冒充国家机关中真实存在或者虚构的工作人员、军人的;二、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军人,易让他人信以为真的;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的;四、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制造假象,诱使他人误以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的。

“房文军冒充的身份并非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我国军人,甚至也不是联合国的真实机构,故不符合招摇撞骗罪或者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要件。”蒋为杰同时认为,房文军如果通过冒充的身份实施诈骗类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肖怡还直言,无论房文军冒充什么身份,只要其虚构这一事实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其虚假身份导致有受害人因为认识错误而向其主动处分了财产,就应该构成诈骗罪。

与此同时,除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当然也还有可能追求其他“不法利益”,比如利用他人对其身份、地位、荣誉的信任和仰慕,骗取某种待遇等。肖怡认为,这其中就需要分辨具体情形才能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根据现有报道,房文军的行为可能涉嫌多项罪名。”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司子鹏分析说,如果房文军利用虚假身份从事站台等活动,骗取他人财物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涉嫌诈骗罪;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如任命文件、工作证等),使他人相信其虚假身份,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北京传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分析说,如果房文军伪造联合国相关职务,利用这些虚假身份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等,可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就可能构成诈骗罪;若房文军伪造了联合国相关机构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来证明其虚假身份,就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虽然联合国并非我国国家机关,但相关虚假身份可能会被认定为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具有相似的性质和作用,从而适用此罪名”。

“房文军冒充‘联合国外交官’等行为的最终定性需结合具体行为、手段及后果综合判断。”司子鹏为此强调。

如何管辖?

另一问题也有待考虑:在此次事件中,何地公安机关可以对案涉行为立案侦查?

“如果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侦查。”在案件管辖问题上,蒋为杰举例说,比如在北京办活动骗钱,北京的公安机关可以侦查;有部分被害人在山西,山西的公安机关也可以侦查。

澎湃新闻注意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司子鹏表示,根据现有资料,房文军曾频繁现身多个商业活动,因此,多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例如,房文军利用虚假身份出席活动的相关地方公安机关、被害人损失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同时,若由房文军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该地公安机关也可立案。

胡永平分析说,房文军曾以虚假身份在北京参加汪某的书法展、教授王某某师生音乐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还与北京的中驼牧业(北京)公司签订协议,因此北京的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立案侦查。此外,如果房文军在其他地区也进行虚假身份的宣传、实施诈骗等行为,这些地区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立案侦查。

与此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条规定,当多个公安机关都具有管辖权时,案件可能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可能在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何地公安管辖本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最终也存在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可能。”司子鹏说,房文军事件再一次警醒公众应增强防骗意识,遇到可疑人员时,可通过官方渠道核验身份或及时向警方反映,避免上当受骗。

胡永平同时提醒,如果经查实,房文军的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就可能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房文军在商业活动中存在诈骗行为,但未达到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也可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