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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基金中基金(FOF),应当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七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七日、少于三十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三十日、少于六个月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5%的赎回费。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同业存单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投资运作特点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