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发文“避坑”装修公司被起诉,给差评侵犯名誉权吗?法院判了

装修公司施工后,客户发现家中电视屏幕破裂,遂在社交平台上连发多条“避坑”图文,呼吁大家避开“无良商家”,装修公司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要求客户赔偿。

差评算不算侵犯名誉权?人民法院如何判?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11月26日消息,2024年5月,姜某与上海某装修公司签订《室内墙面粉刷合同》,总价2.5万元。竣工当天,姜某发现客厅电视屏幕出现裂痕。厂家鉴定:“顶部边框受力点明显,属人为损坏,不予保修。”姜某认为是由于装修公司员工搬动时操作不当所致,要求赔偿;装修公司拒绝,双方协商无果。2024年8月,姜某在多个互联网平台连发图文吐槽“务必避开无良商家****!”

装修公司认为,姜某捏造事实并使用“无良”“避坑”等侮辱性词汇对其进行网络恶评,恶意贬损其商誉,导致其客户退单、推广费打水漂,已超出合理评价边界,遂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姜某停止侵权行为,在相关互联网平台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并索赔5万元及律师费7000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消费者评价权制度,当消费者基于真实服务体验发表主观感受,未捏造事实、未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时,其言论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电视损坏发生在装修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姜某的“不负责任”“无良商家”等用语虽带情绪,但其发布的内容是基于自身真实消费体验和主观感受所作出的评价,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和范围,不构成名誉侵权。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装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