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公布新规,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记者 辛圆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周三发布消息,《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办法提到,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称,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一是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二是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三是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3月发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6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针对信用修复难点堵点问题,提出包括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在内的十项重点任务。

10月27日,在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表示,研究实施支持个人修复信用的政策措施。对于疫情以来违约在一定金额以下且已归还贷款的个人违约信息,将在征信系统中不予展示。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界面新闻表示,人民银行研究实施支持个人修复信用的政策措施,具有积极、深远的作用和意义。这项政策的核心是从单纯的“信用惩戒”向“信用惩戒与修复并重”转变,体现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理念的进步。

“信用修复绝非简单的删除不良记录,它一定是一个有条件有程序的实现过程。政策的核心目标是教育和救济那些非恶意失信的群体,如因连续失业、重大疾病、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逾期,而非包庇和纵容老赖。因此信用修复机制要做好道德风险防范。”董希淼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