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信用修复,让失信公示告别“终身制”

失信公示将告别“终身制”:主体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其他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要停止公示。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违法失信信息分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即便是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在公示期满一年后,如果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也可申请信用修复。

警告,不公示;轻微违法,公示三个月;哪怕是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也可以在一年之后依条件申请信用修复。这一系列的信用修复举措的意义何在?是不是信用“大放水”,乃至放任了不守信呢?

近期以来,我国信用修复制度建设进入快车道。今年3月,中办、国办公布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其中专门设置了“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的章节。今年6月,国办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推动信用修复从“部门各自为政”向“全国统一规则”转变。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这一次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办法》也是落实中央的工作部署。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过往强调“一朝失信,终生受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在构建中国信用制度初期,这些宣示很有必要。但是,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成熟,特别是近年叠加了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客观影响,信用制度本身也面临新挑战、新问题。

企业受行政处罚要公示,原则上是应该的。但是,如果“一刀切”地公示,企业仅仅因为没有关严消防门、人力资源账册保存有瑕疵等行政执法中常出现的“小过”,而受到行政警告的处理,结果被公示,相当于有一个“污点”。普通网民可以通过“企查查”等APP,便捷找到企业被处罚的信息,会影响企业未来的商业合作和发展。甚至本来并不严重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因为公示和围观,长期得不到信用修复,从而积聚成为企业的经营风险。

公众“围观”企业的渠道变了,企业的商誉呈现方式变了,公示的影响范围变了,失信公示、处罚公示也应该有修复机制、退出机制。失信公示是推动企业守信、合规,而不是让企业长期佩戴“红字”,影响其后续经营。

对个人的信息修复亦是如此,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相关论坛上透露:“过去几年,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一些个人发生了债务逾期,虽然事后全额偿还,但相关信用记录仍持续影响其经济生活。”所以,有必要帮助个人加快修复信用记录。

个人经济上的失败不必叠加“道德上的污名化”,不能将经济上的失信等同于“终生制”的“老赖”羞辱。不仅要有失信受惩的刚性,也要有“守信受益、改过自新”的弹性,要允许个体在履行合约、归还贷款之后,修复信用,不能背一辈子的“失信”恶名,不然就可能“破罐破摔”。

对企业来说,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合理确定失信惩戒范围和力度,要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发挥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及守信激励作用。2024年,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数十年来首次下降,282.1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

信用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市场主体守信,而不是为了“羞辱”,不是为了让众多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企业的轻微违法信息,“不能挂一辈子”,要允许企业通过积极守法、履行责任,修复信用,让更多暂时跌倒的经营主体“爬起来”重返赛道。这正是近期决策层不断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意义所在。

有失信公示,也要有信用修复,有进、有出,有处罚,有补过,这才是信用的全周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