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工作人员与朋友合谋倒卖公民个人信息141条,获利11万余元,获刑2年6个月
公安局工作人员王某为牟利,与朋友董某合谋,多次以办案为由利用公安民警的数字证书对董某提供的银行卡账号进行查询。不到两个月的时间,王某、董某共计给 " 上线 " 查询银行卡状态等信息 141 条,获利 141000 元,其中王某获利 112800 元。
大河报《看见》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发布了此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二人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王某被判有期徒刑 2 年 6 个月,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据判决书,法院审理查明,2025 年 10 月份,董某通过网络联系到 " 上线 "(未查实),对方给董某提供银行卡账户,让其查询银行卡状态等信息,并承诺查询一条信息给董某 1000 元。董某便联系了当时在汾阳市公安局工作的王某,告知其情况并与王某协商好处费二八分成,其中王某占八成,董某占二成。
董某从 " 上线 " 处获取需要查询的银行卡账户信息,再提供给王某。王某则负责利用公安内部系统来查询银行卡状态、主体信息以及对银行卡进行查扣的办案单位及办案民警等信息。
王某多次以办案为由利用公安民警的数字证书对董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以电话、图片及视频等方式发送给董某,随后董某再将该信息提供给 " 上线 "。
不到两个月的时间,王某、董某共计给 " 上线 " 查询银行卡账户状态等信息 141 条,收取上线好处费 141000 元。2025 年 11 月 17 日,王某以销售酒品的名义收取董某支付宝转账 112800 元,董某获利 28200 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退交违法犯罪所得 112800 元,董某主动退交违法犯罪所得 28200 元。
2026 年 4 月 1 日,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董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随案移送的违法犯罪所得 141000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