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乙肝“小三阳”被拒绝录用,求职者起诉!法院:构成就业歧视须道歉赔偿
顺利通过两轮面试,成功拿到录用通知,只因自身是乙肝 " 小三阳 " 病毒携带者,求职者王某入职希望彻底落空。回想无端被拒的求职经历,王某满是委屈与困惑:身体健康、指标正常,为何仅因为乙肝携带身份,就被剥夺工作机会?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乙肝相关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依法认定涉案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判决用人单位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六千余元。五一劳动节前夕,这份判决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筑牢司法防线,彰显平等就业法治底色。
面试全过关
一纸体检结果击碎入职希望
2025 年 11 月,王某通过线上招聘平台应聘某公司店长岗位。经过两轮严格面试考核,王某综合素质符合岗位要求,顺利收到正式录用通知书,满心期待开启全新工作与生活。
不料入职环节突发变故,该公司硬性要求入职人员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并额外增设乙肝 " 两对半 " 专项体检。王某如实告知自身为乙肝 " 小三阳 " 携带者,同时明确自身肝功能、病毒相关指标长期平稳正常,不影响正常工作、不具备人际传染风险。即便如此,公司仍以乙肝携带为由,单方面取消录用资格。
王某认为,自身身体健康不影响履职,用人单位无端拒录毫无法律依据,严重侵犯自身平等就业权利,遂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非禁业岗位
不得随意以乙肝为由拒录劳动者
庭审中,涉案公司辩称,该岗位面向服务群体,存在特殊健康履职要求,自身用工行为合理合规,并不构成就业歧视。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属于典型平等就业权侵权纠纷。
从岗位性质来看,王某应聘的店长岗位,工作职责以部门管理、客户沟通协调为主,不属于法律法规、国家卫健部门明令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业、易造成传染病扩散的特殊工种。
用人单位擅自将乙肝病毒血清学筛查作为入职硬性门槛,仅凭乙肝携带身份拒绝录用劳动者,无合法正当理由剥夺公平求职机会,已然构成违法就业歧视。
结合案件侵权情节、当事人受损程度、用人单位主观过错等综合考量,法院最终依法判令:涉案公司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一并赔付交通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六千余元。
用工自主权
绝非就业歧视 " 护身符 "
承办法官许书琴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特殊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也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入职体检标准。
"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权,但这项权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行使,不得超出必要限度,更不得以‘用工自主’为名行就业歧视之实。" 许书琴强调。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求职、入职全流程中,若遭遇基于健康状况、性别、户籍、民族等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应及时留存招聘信息、沟通记录、录用通知、拒录凭证等关键证据,通过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可主张赔礼道歉、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