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花5800万元行贿“跑关系”反遭诈骗,法院:骗子判无期、赃款没收上缴国库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起请托型诈骗犯罪参考案例:商人刘某先后花费 5800 万元托人行贿跑关系,结果钱被骗子挥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诈骗者黄某无期徒刑,其诈骗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黄某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刘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黄某,黄某谎称自己是某领导秘书,能帮助刘某做大、做强企业。后来二人来往密切,黄某多次提出需要送古董床给领导亲属,以便自己得以提升重要职务,并将刘某培养成 " 红顶商人 "。刘某清便向黄某先后转账人民币 5800 万元。黄某将该款项用于购置房产、理财及个人消费。约一年后,刘某发现被骗,联系黄某还钱无果后报案。

2024 年 7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将查扣在案的黄某诈骗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24 年 11 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黄某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涉及的一个争议问题为:追缴黄某诈骗所得案涉财物后,应当上缴国库还是返还给被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 在请托型诈骗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害人的请托事项本身具有不正当性,被害人向诈骗犯罪分子支付财物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实施犯罪的,则该财物不应作为 "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 向被害人返还,而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以体现法律对被害人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否则无异于纵容被害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削弱法律对行贿犯罪行为的规制效果和惩处力度。也就是说,在该案中,被害人刘某向黄某支付 5800 万元的目的,是用于黄某向所谓的领导亲属行贿,本身具有不正当性,该款项不应作为刘某的合法财产向其返还,而应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