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亮证姐”冒用丈夫的执法证,亦当追责
网上纷纷扰扰的“亮证姐”事件,终于等到了当地的调查通报:女司机不是公职人员,也不存在滥用公权资源调取公民隐私。
8月3日上午,由防城港市委、市政府成立的调查组,做出了通报。核心事实是:奔驰女司机侯某某并非公职人员,是当地一家民营汽配公司的职工;其丈夫黎某为防城港市上思县某镇消防救援站二级消防士。在当时的会车冲突当中,侯某某“亮证”,是用了黎某放在车上的行政执法证。公安机关正依法调查处理侯某某。黎某当时虽未在场,未妥善保管应由其本人保管的行政执法证,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已对其立案调查。
至于李某某“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事,当地通报称是:侯某某和李某某两家属于“未出五服的邻村表亲”,当时在车上的侯某某的父亲说出了对方的个人信息。李某某因常年在外,不认识侯某某父女,产生误解和疑虑。
防城港当地的权威调查,终于向大家解释清楚“她是何方神圣”的问题。之前公众强烈质疑的“亮出执法证吓人、调出个人隐私威胁”的情节,有了合理解释:妻子冒用丈夫证件,农村远亲报出了对方家庭信息。
但是,为什么一起普通的村道上的会车让道纠纷,会成了舆论场里的“顶流”事件呢?还是特权思维作祟,公职人员亲属狐假虎威,本该是象征权威的执法证,成了个别人手里的“特权证”“让道证”,用以横行乡里、人前显贵、压人一头,而且之前没有受到有效规范。这起事件也表明公职人员管好“身边人”的重要性。
会车本是很小的民事纠纷,但身为消防公职人员的亲属侯某某,一言不合就想“借证吓人”,特权思维根深蒂固,想用国家的执法公信力为自己的施压、找场子。又是以亮证相威胁,又装神弄鬼地报出对方信息,企图让对方觉得自己有“背景”,借以达到让对方退让的目的。殊不知,哪怕是执法人员本身遇到民事纠纷时,“以证服人”也涉嫌公权滥用。
特别要强调的是,冒用执法证件本身涉嫌相当严重的违法,乃至涉嫌“招摇撞骗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要处十到十五日的拘留。侯某某和二级消防士黎某是夫妻,但执法证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侯某某无论如何都不能“共用”执法证的,这就涉嫌冒用公职人员的身份,而且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如通报所言,希望当地严肃追究侯某某冒用执法证,以及黎某未妥善保管执法证的责任。
公器不能私用,执法身份不能冒用。一次小小的会车纠纷,女司机就突口而出“要亮证哦”,把庄严的国家执法证件当成自己的“特权证”,企图盗用国家执法公信为自己“找场子”,这是长期特权思维的集中曝光,也是个别公职人员家风不正的极端表现。
“管好身边人”绝非小事小节,保障权力不滥用更涉大是大非。“亮证姐”的闹剧能造成如此恶劣的影响,是特权思维、是“权比法大”思维在作祟,必须得到严肃处理、严厉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