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平台变“卖票”平台,最高法通报8亿税额大案
对利用平台倒卖发票牟利的行为应依法惩处。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起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人利用公司平台收取服务费,向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超8亿。
“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最高法表示,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出现了新变化,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更加隐蔽;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信息化水平提升,智能化越来越高,导致不少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定性难。
最高法强调,有的行业平台曲解国家鼓励创新发展政策,异化为犯罪的“卖票”平台,既危害发票管理秩序、损害国家税收,又严重破坏平台经济公平发展环境,对这类“卖票”平台依法惩处,既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也有利于净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案情显示,2019年1月,沈某某在浙江注册成立沈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等业务。同年5月底,为牟取非法利益,沈某某指使公司技术部主管王某某,在原有网络货运车货匹配系统基础上,专门增加运单补录功能,为后续非法开票铺路。
此后,沈某公司以该系统为工具,通过业务员及代理商网络,精准对接物流、建筑工程等领域缺少进项发票的企业。在收取受票企业价税合计金额5.3%以上的服务费后,沈某公司便为其“量身定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操作流程极具隐蔽性:将伪造的货运信息,或受票企业已自行完成运输的业务信息,通过补录功能录入平台,再辅以虚假运输合同签订、资金回流走账等手段,伪造出沈某公司实际提供承运服务的假象,最终向受票企业非法开具发票。
经核查,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的近两年间,沈某公司通过上述手段,累计向2700余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323份,涉及税额高达8.27亿余元,其中8.23亿元税额已被受票企业成功抵扣,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损失。
该案一审阶段,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沈某某等人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宣判后,沈某某以定罪不准为由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重点厘清了网络货运平台的合法经营范畴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法院指出,根据相关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需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信息,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属于网络货运经营。本案中,沈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并未承担承运人责任,而是利用平台补录功能,为无实际运输业务或已完成线下运输的企业开具发票牟利,本质是以网络货运为名,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实。
法院认为,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标准,二审法院作出改判: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平台经济作为新型经济形态,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国家始终支持其创新发展,但平台绝非法外之地。”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被告人沈某某利用公司平台收取服务费,向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被抵扣,将本属于合法的运输平台异化为倒卖发票的犯罪平台,既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又危害国家税收。
最高法表示,该案的处理,既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也是对平台经济环境的净化;相关平台企业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自身监管,不可以身试法,更不能将国家鼓励创新发展的平台异化为违法犯罪的“卖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