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合租房内生娃被要求搬离,合理吗?律师解读
近日,
" 夫妻与他人合租期间生娃
被要求搬离 "
一事登上微博热搜,
引发热议。
2024 年 1 月 26 日,王女士和某租房平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下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单元的一间房。在此期间,王女士结婚并生下一个孩子后,却突然被管家通知说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他们在 3 个工作日内搬离。

平台方工作人员解释,该房屋属于合租房,签订合同时已提醒过最多入住人数不超过 2 人,并且不可以占用公共区域,现在王女士不仅生了小孩,每天还有老人家过来带孩子,遭到其他租客投诉。

据悉,该租房合同里写明:不得超过 2 人 / 间房,且居住人年龄必须为 18-40 岁之间,公共区域走廊仅支持摆放鞋架,不得影响其他租户及同住人的正常使用。对于以上内容,租房平台的工作人员表示,在签约确认合同之前,相关内容都有重复提醒。
9 月 10 日,@自如客服 发文公布新进展:在各方工作人员连夜沟通调解下,租客夫妻决定为其家人寻找新的、更合适的居住空间。

那么,租赁合同里 " 年龄、居住人数限制 " 的要求属于格式条款吗?房屋租赁期间生娃,构成违约吗?房东以生娃为由要求租客搬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廷彦律师的专业解读!
1、租赁合同中的 " 年龄、居住人数限制 " 等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租房合同中关于居住人数和年龄的限制条款,是否合理?
刘廷彦:该事件中,出租方系房屋租赁平台,租赁合同中的 " 年龄限制 "" 居住人数 " 等条款显然不是针对个别租客特定协商制定,而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租客进行协商的条款,性质上应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平台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内容需符合公平原则,否则,租客可以主张该等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年龄限制 " 及 " 居住人数 " 条款的合法性则需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如该限制是出于合理目的(如保障消防安全、避免群租、避免未成年人租赁等),且未明显不合理,其效力可能被认可。但若该限制构成歧视(如仅因年龄超过而拒绝),则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由于背景是合租房,新闻中的 " 居住人数 " 条款可能属于合理目的及范围,其效力应予认可,但 " 年龄不超 40 岁的限制条款 " 可能超出了合理范围,个人倾向于认定无效。
2、夫妻在租赁期间生育子女属于自然生命行为,是否构成对合同的违约?房东以租客生娃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租客搬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刘廷彦:夫妻在租赁期间生育子女的行为本身不构成对合同的违约,即便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生育子女,也因该约定直接限制或排除了租客的基本人身权利(生育权),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 " 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或 "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同时,也有悖民法典第八条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原则的规定,与我国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相悖,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的规定,也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之一,应属无效。
此外,即便租赁合同对居住人数作出限制,由于夫妻生育子女属于自然生命行为,单纯因生育增加婴儿带来的人数增加,通常也不认为构成对合同的违约,但基于实际居住体验、合租室友安宁权保障等因素,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另行整租房屋等安排。另外,综合考虑因为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房东不能随意干涉。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居住人数上限等条款,且生育子女后导致居住情况不符合合同约定,那么从合同约定的角度来看,可能构成违约。
如果租客不存在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虽然存在一定违约行为但不构成根本违约,房东不能随意要求租客搬离。即使租客的生育行为可能对其他租客造成了一定影响,平台或房东也应该先与租客协商解决,而不是直接要求搬离。若租客的生育行为带来了持续的其他影响(比如噪音、对公共区域的过度挤占、租客父母帮助带娃而长住)确实严重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或给合租室友带来严重不利影响,且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改正,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平台或房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那么出租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程序解除租赁合同。
本事件中,租客生育子女后,加上照顾孩子的老人,居住人数严重超过合同约定,且对其他租客的生活造成了干扰,经协商后仍不采取措施解决,平台或房东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程序,提前通知租客搬离。但在这种情况下,平台或房东也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不能擅自采取强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