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害4岁女儿骗保,预谋5个月,家属提出其作案时精神状态异常,女童母亲发声
2025 年 11 月 29 日凌晨,男子姚某某将年仅 4 岁的亲生女儿小瑶带到武汉长江边残忍溺亡并假意施救,事后虚构 " 意外落水 ",试图骗取 20 万元意外保险金。姚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刑拘。姚某某家属提出其作案时精神状态异常,被害女童母亲并不认同。目前,相关司法精神病鉴定已依法启动,结果尚未公布。

小瑶的母亲陈女士告诉记者,她通过律师了解到,姚某某在警察的讯问笔录中对杀害女儿的事情进行了供述。
" 因为感情问题,一年前,我和姚某某分开居住。平常是我带着孩子,周末时姚某某会把孩子带到爷爷奶奶家中照顾。" 陈女士说,2025 年 11 月 28 日,姚某某以 " 带女儿去爷爷奶奶家 " 为由,将孩子从母亲身边接走。
当晚 8 时许,陈女士与姚某某视频通话,对方称女儿留在爷爷奶奶家中,一切正常。当晚 10 时许,姚某某将女儿悄悄带下楼,为防止孩子哭闹暴露行踪,还在其口中塞了一块饼干,随后登上预约的商务车,连夜奔赴约 180 公里外的武汉市汉阳区长江边。
11 月 29 日 0 点 40 分,姚某某带着女儿抵达武汉汉阳江滩。他先试图在一处小桥旁假装拍照行凶,因担心被监控拍到,转而寻找一处树木茂密、极为隐蔽的浅滩区域。
凌晨 1 时许,姚某某强行将 4 岁女儿的头按入水中,为避免留下外伤被法医鉴定为他杀,刻意控制按压时间和力度,致孩子大量呛水后陷入昏迷。随后,他将身穿羽绒服、已湿透的女儿推入离岸 3 米远的江心。
孩子在冰冷的江水中挣扎时,姚某某沿着江边一路跟随、冷眼旁观,直到确认女儿彻底停止挣扎、毫无生命迹象,才拿出手机报警。报警时,姚某某编造谎言,称女儿意外失足落水。民警与救援人员赶到后,他还跪在地上对着女儿遗体做心肺复苏,表情悲痛欲绝,试图将蓄意谋杀伪装成意外事故。
然而,现场诸多反常细节引起警方高度怀疑——深夜、偏远江边、年幼孩子 " 意外落水 " 且无任何目击者,种种疑点无法自圆其说。经审讯攻坚,姚某某最终如实供述了蓄意杀害女儿的全部犯罪事实。
2025 年 11 月 29 日,姚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武汉汉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汉阳区看守所。

陈女士说,她和姚某某于 2020 年结婚,2021 年女儿出生,女儿患有轻微的白化病。" 姚某某对女儿这个病很反感,多次表现出厌恶的情绪。" 陈女士说,姚某某曾多次在微信群发表 " 孩子出事反而欣喜 "" 消灭废物 " 等言论。

" 女儿只是轻微白化病,仅肤色偏白、头发金黄、视力偏弱,无需吃药、无需特殊治疗,正常在幼儿园上学,活泼聪明、乖巧可爱,家庭几乎没有任何医疗负担。" 陈女士说,姚某某在笔录中说所谓 " 孩子是瑕疵品 "" 生活压力大 " 等借口,完全是推卸责任的说辞。

陈女士说,她后来了解到,2025 年 6 月 28 日,姚某某曾通过支付宝花费 60 元,为 4 岁的女儿小瑶购买了一份 " 小顽童 " 少儿意外险,身故保额 20 万元。" 他在警方的讯问中承认了存在杀害女儿骗保的主观意图。" 陈女士说。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姚某某家属突然提出其作案时精神状态异常,申请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陈女士认为,姚某某从预谋、投保、选择异地作案、挑选隐蔽地点、控制施暴痕迹、伪装现场到冷静报警,每一步都逻辑清晰,完全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相关司法精神病鉴定已依法启动,结果尚未公布。
" 我的女儿才 4 岁,她没有做错任何事,却被亲生父亲推到冰冷的江水里活活溺死。" 陈女士说,她现在的诉求就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关键在于作案时能否辨认、控制自身行为,而非事后是否存在情绪障碍。武汉男子姚某某杀害亲生女儿骗保一案核心在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与情节认定:嫌疑人提前数月筹划,先为 4 岁女儿购买意外保险,随后以带孩子探亲名义将其接走,连夜驱车至武汉汉阳长江边隐蔽处实施溺亡,并伪造意外落水现场意图骗取保险金,这些行为显示出明确的杀人故意和周密计划。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嫌疑人对亲生幼女下手,手段残忍,动机系骗取保险金,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可能面临最严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