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五次改口的车内强奸案,还会翻案吗?

最近一桩强奸案上了热搜。

被告人爆料说,女方原先同意,也配合亲密举动,最后发生关系了就说不同意,告自己强奸。

还拿走 30 万的赔偿金,这还能叫强奸吗?他觉得好冤枉,公道何在。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起热议的 " 车内强奸案 "。

01

95 年生人的王某是一名医学硕士,现在一家公司上班。相亲软件帮他认识了刘某。

网聊三个月后,两位单身男女决定见面。当时王某从异地赶回承德已经很晚了,他开着车,载着副驾驶位的刘某也没地方去,就去了一个停车场。

停下后,女生刘某同意给王某搂搂抱抱、又亲又吻,还同意给王某咬一次。

不知道是余兴未尽还是想出去透透气,两人走到一家药房,买了一盒避孕套。

王某觉得你都陪我买这东西了,也都给我咬过了,那我们去酒店开房也顺理成章吧。

但刘某这时候说不愿意。

王某退而求其次就说回车里吧,但前排太挤,咱们来到后排。于是继续搂搂抱抱、又亲又吻。

这时刘某又一次给王某咬了。

王某说在后排时,女方同意了,所以他用后入式的体位和她做了。做了后,女生就嫌他没戴避孕套,很生气,跟王某吵了起来。

暴怒也就算了,还来回甩手,她还掐脖、打脸、掐下体,自己受不了了才用手挡回去,但这样回挡被认定是对女方的暴力胁迫。

开房不成,车内挨揍,王某本以为这不过是一次不太完美的约 · 炮,事情就此翻篇了。

殊不知,刘某下车后转头就报了警,告他强奸。

他没理解这女的怎么想的,约 · 炮圈也有圈子底线啊。他觉得这一系列操作太离谱了。

但这些骚操作只是开胃菜,接下去还有各种前后打脸。

02

报警后,就要做笔录。

刘某第一次说强奸了,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都说强奸。

中间五次陈述中,她又说自愿的。为啥改口?

王某说,因为 3 月 21 日,他家给她转了 30 万元,她就谅解了。

事实上公诉案件,从来不是当事人随口改口就能推翻既定结果。花费三十万赔偿换来的谅解书,也仅仅只能用来酌情减轻刑期而已。

无论如何,在刘某看来,自己都不是为钱。报警是自己当时情绪激动,谅解是不想他受到大处罚。

关键是自己好像同意了——

" 因为王明在和我发生性关系时我的内心有过犹豫,但是后来想想当时也算是同意了。"

什么叫我想通后,发现自己和他当时发生性关系时应是自愿的,难道我想不通时,当时就不是自愿的 ?

要是自变一次,王某可能觉得这钱花得值。但刘某心情就像夏天的晴雨表,说变就变,毫无征兆。

最开始说性行为前,男的就有暴力胁迫;

后来说,暴力胁迫发生在性关系过程之中及之后;

一个月后说,暴力胁迫发生在性关系之后。

最后因为说是强奸,所以暴力胁迫是发生在性关系之前。

还有,最开始说谅解是谅解,字面意思;

后来又说自己搞错谅解和自愿两个概念了,谅解不代表当然时自己自愿。

这些动不动改口的行为都记录在案,让王某觉得翻案有望。

但一审宣判,王某行为还是构成强奸罪,因取得被害人谅解获从轻处罚,他被判三缓四。

今年 3 月 30 号,二审已经开完庭了,不过法官没有当场宣布结果,还得再等等。

03

毕竟这种约 · 炮后告强奸的,不是没有翻案的。

2015 年 8 月,卢某通过陌陌认识福建女子赵某,两人见面后就去酒店开房,发生了性关系。

这时赵某就跟卢某说给她买机票,卢某拒绝,她当场报警说自己被强奸了。

笔录里,赵一会儿说被强迫,一会儿又说自愿,非常矛盾。酒店监控则显示她全程自由进出,没有拖拽、殴打或限制人身自由,也没有伤情和明显反抗痕迹。

聊天记录也显示她主动赴约,态度暧昧。

所以在一审法院判卢某有罪的情况下,二审天津二中院认为被害人陈述不稳定,缺乏客观证据印证,无法证明性行为违背她的意志,最终改判卢某无罪。

2016 年 6 月,王某在天津某夜总会喝酒,认识了里面专职陪酒的张某。两人一直喝到第二天凌晨,王某把张某带到洗浴中心房间,然后发生了性关系。

几小时后,张某报警说醉酒下的自己被强奸了。

但监控视频显示两人全程相处亲密,张某没有挣脱或不愿意的表现。王某还拍下视频,里面张某对性行为有意识且并未拒绝。

于是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证据不足,最终判决王某无罪。

这两个案子跟承德的车内强奸案不一样的地方是:

完全没有伤情、没有反抗痕迹;

女方行动自由;

要么有暧昧聊天佐证自愿,要么现场视频证实自愿。

所以女方单方指控站不住脚。

但承德的车内强奸案是有伤情客观证据;男方也没拿出聊天记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表明女方行动自由。

所以拿承德案的一审,对比天津两个案子会发现有明显不一样。

不过承德案还有二审,具体怎么样也不好说。

毕竟能在判决书里把被害人写成 " 被告人 " 的,总让人怀疑办案时的专业性。

04

平时看多了这类案子,你会发现舆论一会偏向男方一会偏向女方,反正跟法院判决结果相反。

其实大多是因为消息不完整,这也怪不得记者,主要是爆料的人故意藏着对自己不利的实情不肯说。

这还算好的。有时候专门用违法行为来打击对方。

比如,大同订婚强奸案男子出狱后,他妈用订婚合照做头像,公开抗议该案判决。

护犊心切可以理解,但一上来就违法,是不是太不拿法律当回事了?

但很多人还是会说,强奸案认定里,女方需全程自愿,差一个阶段都不行。

不是的,法院不会因为 " 某个阶段有一点点不情愿 " 就直接定强奸。

其实警方查案时就很细致了,不会只听信被害人单方面的说辞,会把现场物证、监控、聊天记录、行动轨迹等综合起来,凑齐完整证据链。

法院审理也会反复核对细节,整个办案流程努力做到严谨缜密。

所以,如今已经判下来的强奸案,很难翻案。(我们暂时搜出来类似的翻案例子都是十年前了)

最后,露水情缘本不算什么,但一见面就开干,还是无任何防护的口交,俩人是不是都不拿健康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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